重要通知!
事关昆山户籍准入政策
官方传来最新消息!
昆山户籍准入政策最新进展来了
未收到意见或建议!
昨天(4月11日)
昆山市公安局公告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市政府于2023年3月21日至4月4日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就《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特此反馈!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通过征求意见期
也就是说
昆山基本可以确定要贯彻落实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了!
来重温下新政内容
一、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 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政策。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具体落户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昆山实际制定实施。
目前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还在征求意见中
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具体内容往下看!
↓
关于贯彻落实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中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所需材料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我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租赁房屋);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累计居住3年及以上);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昆山市,在缴且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
(五)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七)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四、租赁住房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落户后,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昆山市公安局
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3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unshanhzk@163.com。2.电话咨询:0512-5786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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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再看看昆山人才落户
需要哪些条件
昆山人才落户所需条件
个人申请
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单位申请
在昆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2、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注:以上人员如符合个人申请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3、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昆山投靠落户
投靠情形
大致可分为以下情况:
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投靠配偶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3、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
5、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6、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7、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8、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9、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10、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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