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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买房更便利,人才受益良多!

2023-10-10

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两份重要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一系列的通知》,涉及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以下是调整的主要内容:

1、贷款利好:单身个人可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套,最高可贷款8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款110万元

2、人才政策提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人才在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再上浮50%

3、租房提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人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妻子在工作基地无自有住房及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按实际住房租赁支出拿出公积金

4、贷款额度提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人才,单身可贷款12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

5、首套优惠: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提升至总价的80%

6、贷款年限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由之前的20年延长至30年

7、多孩家庭额外支持:二孩及多孩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8、限制年龄放宽:贷款人员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支线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9、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记录,可申请存量首套住房商转公。

10、政策实施时间:上述政策将于2023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

这一系列政策调整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便利,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支持,预期将推动苏州楼市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将为更多人圆了购房梦。这一系列政策调整也表达了高度的期待。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为苏州的楼市注入新的活力!

细则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苏房金〔2023〕84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5(倍)。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六、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八、借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九、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申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公有住房和产权房加装电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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